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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香港证监会发布立场书 监管框架重点抢先读

49.投资者应留意,虽然与保管虚拟资产有关的某些风险应有可能得以纾减,但仍会有其他风险存在,尤其是与网络攻击(例如遭黑客入侵)有关的风险。线上及线下钱包

50.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设立和实施书面内部政策及管治程序,以确保遵从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举例来说,“线上钱包”储存方式指虚拟资产的私人2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密匙储存在网上的做法,因此很容易受到遭黑客入侵和社交工程(例如伪冒诈骗)等外来威胁。“线下钱包”储存方式指私人密匙以离线方式(即没有接达互联网)储存的做法,因此较为安全。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或其有联繫实体)把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线上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2%。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易。

51.此外,鑑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应设有详尽的程序,从操作及技术角度处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事件。

52.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亦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致的损失。

保险

53.一旦有黑客入侵,投资者往往难以追讨损失。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95%)。私人密匙管理

54.存取和保管虚拟资产需透过利用私人密匙以数码方式签署交易,方能进行。故此,保管虚拟资产基本上讲求的是稳妥管理有关私人密匙。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在管理私人密钥方面应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55.有关保管客户资产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7.1至7.19段。认识你的客户

56.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57.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场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让投资者直接进入。轻易进入交易平台,加上虚拟资产的複杂性及固有风险,引起了重大的投资者保障问题。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58.若客户没有具备有关认识,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已向客户提供培训及已查询客户的个人状况,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适合该客户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服务。

59.平台营运者亦应以透过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来设定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或两者)的方式评估集中风险,以确保客户有足够的淨资产来承担风险和可能招致的交易损失。

60.有关认识你的客户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6.6至6.10段。24机构专业投资者及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除外。“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指已通过《操守准则》第15.3A段的评估规定及完成15.3B段的程序的法团专业投资者。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61.由于许多虚拟资产都是以匿名方式买卖,因此通常会引致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证监会期望,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62.平台营运者亦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第15项建议的注释及《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採取加强措施。

63.平台营运者可运用虚拟资产追踪工具,以便平台能够追索特定虚拟资产在区块链上的纪录。这些工具能支援多种常见的虚拟资产,可将交易纪录与收录了涉及犯罪活动的已知地址(例如用于勒索软件攻击、洗钱或暗网交易的地址)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将识别到的交易标示出来。在出现这些交易时,平台可拒绝与所涉及的人士建立客户业务关係。

64.平台营运者在採纳这些追踪工具时,应谨记其在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须留意回溯追踪工具的检索范围有限,而其成效可能会因专门为扰乱交易纪录而设计的匿名加强技术或机制(包括混合服务及私隐币(privacy coin))而减弱。

65.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13.1至13.2段。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66.据报,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在虚拟资产世界相当普遍,而当中最常採用的方式与就其他资产种类所运用的方式并无重大分别,例如幌骗(spoofing)、层叠法(layering)及“唱高散货”的骗局(pump-and-dump scheme)。

67.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採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帐户)。

68.为侦测传统资产类别中的市场操纵活动而开发的市场监察工具(获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经常採用)只要稍作调整,亦可用作监察虚拟资产类别。

69.作为额外保障措施,平台营运者应採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应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70.有关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5.1至5.4段。会计及审计

71.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72.有关会计及审计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12.1至12.2段。

风险管理

73.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74.平台营运者亦应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帐户内。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证监会或会允许机构专业投资者在平台以外进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75.有关风险管理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8.1至8.2段。利益衝突

76.一直以来都有报道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及为其本身簿册进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员。为避免任何潜在或实际利益衝突,平台营运者如获发牌,便不应从事自营交易或自营的庄家活动。如平台计划採用庄家服务提高其市场的流动性,证监会一般会期望此安排会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由独立外部人士运用正常用户接达途径提供。

77.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繫实体亦应设有用来管限僱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衝突。

78.有关利益衝突的详细规定,请参阅有关条款及条件第10.1至10.7段。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79.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a.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例如,就任何建议的硬分叉或空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任何针对发行人的监管行动而通知平台营运者的责任);b.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和应用程序(当中已顾及有关条款及条件所载的准则);及c.有关中止、暂停及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行使的选择权,及任何通知期。

80.平台营运者在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非详尽无遗):

a.虚拟资产发行人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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